食品检测样品采集,必看的几个原则
根据GB/T 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 规定,感官不合格产品不必进行理化检验,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采样应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另外,采集样品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1)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O. 5kg。
(2)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密闭、洁净的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
(3)液体、半流体饮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干净的容器中。
(4)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5)肉类、水产等食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后采样。
(6)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批号取样件数,250g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g以下的包装不得少于10个。
(7)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
(8)检验后的样品保存:一 般样品在检验结束后,应保留一个月,以备需要时复检。易变质食品不予保留,保存时应加封并尽量保持原状。检验取样一般皆系指取可食部分,以所检验的样品计算。二、理化检验项目的样品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