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酚类化合物检测标准、技术法规、指令(国内外大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更新日期:2024-11-21    浏览次数:2659    评论:0
导读

国内外酚类化合物检测标准、技术法规、指令,分享给各类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 酚类防霉剂由于其在生物体中的高累积性和危害性

 国内外酚类化合物检测标准、技术法规、指令,经常在建筑材料(尤其是木材等)、家纺检测环境检测皮具检测等领域会用到分享给各类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
 
      酚类防霉剂由于其在生物体中的高累积性和危害性,在环境中的持久性,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列入优先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黑名单。对酚类物质的生物监测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许多国家已制定有关酚类的生物國限值。
 
      欧盟1999/51/EC指令(76/769/EECK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危险物质》附录1的第5次修订)、91/173/EEC指令(76/769/EEC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危险物质》的第9次修订)规定市售物质或配制品中五氯苯酚的质量浓度不得超过0.1%,经五氯苯酚处理过的木材不可用于室内及种植容器、食品及其包装物的制造或再处理。

 

酚类化合物检测标准、技术法规、指令(国内外大全)
 
      欧盟建筑产品指令(CPD-construction products directive, 89/106/EEC)规定,人造板中五氯苯酚的含量应小于5mg/kg,如原材料中含有五氯苯酚成分,应采用本国相应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如人造板的五氯苯酚含量超过限量要求,必须在产品标记中注明“PCP>5 mg/kg”。欧盟对生态家具的限制物质中也包括五氯苯酚,限量为5 mg/kg(干材)。
 
      欧盟REACH法规(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附件17规定,五氯苯酚限量为0.1%。
 
      德国的化学品法(Chemikalien Verbotsverordnung)第5条附录1中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质量含量超过0. 01%的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物质;用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物质处理过的织物中,如手袋和手表带等,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含量不得超过5mg/kg.所有出口到德国市场出售的产品,必须通过测试。
 
      法国政府的官方公报(Office Gazette of the French Republic 97/0141/F)规定,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或产品的某部分五氯苯酚含量的限量值为5mg/kg,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限量值为0.5 mg/kg.
 
      荷兰的五氨苯酚商品法案条例(Act on PCP,18. 02.94)和奥地利的五氯苯酚禁令(Ver-bot of PCP BGBL Nr. 58/1991)都将其限量值统规定 为5 mg/kg.


酚类化合物检测标准、技术法规、指令(国内外大全)
 
      瑞土的物质法令第3.1节(Stoffverordnung anhang3.1 PCP und TeCP)规定,五氯苯酚、四氯苯酚的限量值为10 mg/kg,且适用于所有的产品与材料。
 
      英国环境保护条例之有害物质控制[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Controls on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Preparation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07 No. 1596]和瑞典国家化学品监察范围内的化学品和生物有机体条例规定,对五氯苯酚的监控按欧盟相关指令执行。
 
      美国环保署(EPA)对木材防腐剂五氯苯酚的使用采用登记制度相关信息明示制度,并规定经五氯苯酚防腐处理的木材不能用于与人类或动物可能接触到的场所、器具上和室内居住场所中,包括儿童乐园、阳台、野餐桌、景观木材、民用围栏及人行道等。考虑到五氯苯酚的使用现状,美国严禁用于水源附近及与人接触到的地方,并积极寻求其替代物。
 
      日本多年前已禁止在木材及木制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五氨苯酚,因此现有日本工业标准中不再包含五氯苯酚的相关规定要求。
 
      在我国,由于酚类物质对环境的危害,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规定五氣酚浓度不得超过0.009mg/L,中国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中的6种酚类化合物包括苯酚、2,4-二氯苯酚(2,4-DCP)、2,4,6-三氯苯酚(2,4,6-TrCP)、五氯酚(PCP)、间-甲酚、对硝基酚。我国农业部农牧发[2002]1号文通知,在水生动物食品生产中禁用五氨酚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品中五氨苯酚、四氯苯酚、邻苯基苯酚的限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婴幼儿类纺织用品中五氧苯酚、四氯苯酚应小于等于0.05mg/kg,其他类纺织品小于等于0.5mg/kg;婴幼儿类纺织用品中邻苯基苯酚应小于等于0. 5 mg/kg,其他类纺织品小于等于1. 0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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