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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于1985年首 次发布为轻工业部部标准QB 966—1985《香粉、爽身粉、痱子粉》,1993年11 月第 一次修订为轻工行业标准QB/T 1859—1993《香粉、爽身粉、痱子粉》,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1859—1993《香粉、爽身粉、痱 子粉》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粉、爽身粉、痱子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粉体原料为基质,添加其他辅料成分配制而成的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质检报告参考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香粉 由粉体基质、护肤和香精等原料配制而成,用于人面部的护肤品。具有护肤、遮蔽面部瑕疵、芳肌 等功能。
3.2 爽身粉 由粉体基质、吸汗剂和香精等原料配制而成,用于人体肌肤的护肤卫生品。具有吸汗、爽肤、芳肌等功能。
3.3 痱子粉 由粉体基质、吸汗剂和杀菌剂等原料配制而成,用于人体肌肤的护肤卫生品。具有防痱、祛痱等功能。
4、产品分类 产品按使用对象分为儿童用品和成人用品二类。
5、要求
5.1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
表 1 卫生指标
5.3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规定
6、试验方法
6.1 卫生指标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感观指标
6.2.1 色泽 取试样置于白色衬物上,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6.2.2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6.2.3 粉体 取试样置于白色衬物上,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6.3 理化指标 6.3.1 细度 6.3.1.1 仪器
a)标准筛:120目;
b) 软毛刷:约宽4cm、长5cm;
c) 天平:精度0.01g。 6.3.1.2 操作程序 取粉体约5g,置于120目标准筛内,用软毛刷刷落粉体,称取筛出物质量。测试结果取两次数据的平均值。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质检报告参考标准
6.3.1.3 计算 细度的数值以%表示,按公式(1)计算。
细度(%)= m1 ×100
M
式中: M ——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筛出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6.3.2 pH 按GB/T 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6.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2000中6.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 按QB/T 1684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执行。
8.2 包装 :按QB/T 1685执行。
8.3 运输 :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8.4 贮存: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20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8.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